发布文号: 闽财综[2001]20号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物委:
为了搞好农村费改税,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 条第二款“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审计经费列入农业部门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的规定,决定公布取消我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收费”项目。
本通知从2000年3月1日开始执行。《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4)费字170号)同时废止。原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项目注销手续和收费票据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