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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5 生效日期: 2002-07-2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2]10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2年7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精神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开展出租房屋的清理整顿工作,依法规范房屋出租市场
  (一)清理整顿出租房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按照公安部24号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界定范围,对出租房屋进行清理整顿,摸清全市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对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他人居住的房屋审核、发证管理工作。今后,在全市范围内凡属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实行公安机关签发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和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制度。
  (二)清理整顿出租房屋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整顿出租房屋的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宣传发动阶段。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和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进行租赁房屋政策法规的宣传,在出租房屋较集中的海城区、合浦县城、侨港镇、南康镇等地,加大宣传力度,使租赁房屋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第二阶段是清理登记发证阶段,时间为六个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村(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及各有关单位,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层层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同时根据各地出租房屋的分布情况,组织警力上门登记或发出限期办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通知书,全面开展登记发证工作,将出租屋一户不漏地清理登记完毕。

  二、严格执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房屋不准出租。
  属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出租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准发放《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领取出租屋门牌并钉挂在出租屋门口显眼位置上,按桂财预外字[1998]36号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许可证费用,方准出租。
  (二)房屋出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承租人居住;
  2、出租人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出租人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房屋承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1、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2、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3、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上述规定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条款的,由县、区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 十九条第七款的规定处理。
  (五)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派出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各派出所要抓住全市统一清理整顿出租房屋的有利时机,对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的登记,并进行建卡、立档、发牌、发证管理,把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推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管理轨道。

  三、成立机构,加强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工作的领导
  租赁房屋的清理整顿和登记发证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出租房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
  组 长:黎尚军(市委 常委、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朱永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慧华(市公安局调研员)
  成 员:蒙宏力(海城区公安分局局长)何来国(银海区公安分局局长) 刘 海(铁山港区公安分局局长)苏力辉(合浦县公安局局长) 陈明新(市公安局户政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户政科,负责日常工作,由陈明新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根据需要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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