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2 生效日期: 2002-08-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2]336号
广西妇幼保健院
  报来《关于我院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的请示》悉。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精神,结合你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设立的机动车停放场地为车主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按以下标准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一、汽车:白天(早上6:00--下午19:00)收取1元/辆;晚上(下午19:00--次日7:00)收取2元/辆。
  二、摩托车:白天(早上6:00--下午19:00)收取0.30元/辆,晚上(下午19:00--次日7:00)收取0.5元/辆。
  二、对送急救病人的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实行免费保管。
  四、你院在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规定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从2002年8月10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