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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3 生效日期: 1999-09-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9]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程,确保按期完成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到城市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国家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建设任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并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时间、资金筹措、组织实施等各个环节落到实处,城建部门要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配合城建部门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汇总、监督工作;计划部门要及时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审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期完成。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地区要统筹安排和解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资金,努力增加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提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的比例。各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提高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知》(辽政发〔1998〕25号)中的有关规定,确保该项费用全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各地区要积极利用世行贷款或外国政府赠款、贷款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集资、合资、融资、BOT等多种方式投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偿还集资款和贷款,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盘活存量资产,实行资产经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转让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投资建设新的污水处理设施。 
  省、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重点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部门从城市基础设施费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连同省统筹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于补助辽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有关税费。要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城市污水处理生产设施,经税务部门核定,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免交农业发展基金及交通建设基金,省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征(使)用的有关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四、大力推进环保设备国产化。各级经贸、环保部门要组织有关企业引进、研制和生产污水处理设备,以此带动我省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及排水管网的养护维修。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城市污水处理运营成本,按现行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审批。 
  六、加强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排放的污水均应纳入截污管网,企业排放的污水应经过预处理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截污管网。城建部门应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对排入截污管网的水质实行监督、监测,要继续推行排水许可制度,环保部门要对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七、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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