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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北海市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2 生效日期: 2002-09-0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2]12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制订的《北海市救灾防病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北海市救灾防病预案
  (北海市卫生局 2002年8月)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各种疫病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救灾防病工作,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海市救灾防病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救灾防病是指发生洪涝、地震等可能引发或已经造成疫病流行的自然灾害,或发生法定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或重大中毒事件时,为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救灾防病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护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为最高准则,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为载体,抓好重点传染病和食源性及化学中毒事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成立北海市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另行文),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当地的救灾防病预案,成立救灾防病领导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组织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做好属地的救灾防病工作。


    第六条 疫情处理原则及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发生传染病和中毒事件时,按以下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
  散发
  发生除甲类传染病外的传染病“散发”流行时,由疫区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病因调查,确定流行范围,按《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发生死亡病例时,政府主管领导要到疫区现场,必要时,由市级或自治区派专家前往协助处理疫情。
  流行
  (一)疫区县(区)人民政府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迅速了解疫情,提出方案,组织技术力量扑灭疫情。
  2、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的指导。
  3、政府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防治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
  1、接到疫情和疫区县(区)的报告后,要组织辖区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技术力量,前往疫区协助处理疫情。
  2、将疫情通报驻当地武警部队领导机关,必要时请求其协助采取紧急措施。
  3、疫情跨县(区)或出现死亡病例时,市人民政府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暴发
  (一)疫区县(区)人民政府
  1、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提出扑灭疫情方案,由当地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部署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2、请求市或自治区协助处理疫情,并加强督察工作。
  3、按《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必要时可请求市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紧急措施。
  4、接受市人民政府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的指导。
  (二)市人民政府
  1、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组织辖区内的卫生防疫技术力量前往疫区协助扑灭疫情。
  2、对疫区县(区)提出采取紧急措施的报告,必须作出决定,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协肋对疫区采取紧急措施。
  3、出现死亡病例时,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必须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中毒事件
  发生一般中毒事件时,按上述传染病“流行”处理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发生100例以上、死亡1例或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中毒事件时,按上述传染病“暴发”处理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
  处理疫情所需经费、物资由疫区县(区)自行解决,市或争取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和支持。
  对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隐瞒、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市人民政府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疫情报告原则
  疫情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章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 灾前各项准备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救灾防病储备金制度。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疫病流行自然灾害的情况,提出市级储备金具体方案报人民政府审定。储备金在财政部门的临督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救灾防病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的通知》北政发[2002]30号文件规定,制定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食物中毒、灾伤急救、中暑等的处理方案,做好“三网”建设工作。把救灾防病工作做在前面。


    第九条 灾害期间的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
  救灾防病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及周边地区通报疫情。对重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灾区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制度和应急处理与常规消毒措施,农村地区则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的消毒。确保灾民饮用水的供应和安全卫生。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切实做好灾区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疾病经食物传播。大力开展以整治环境和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垃圾、人畜粪便、动物尸体和四害等,对受淹的住房、灾民临时居住地、帐篷、厕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和卫生处理。消除蚊蝇孳生地。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普及各种防病知识,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以及各级爱卫会、红十字会和城市、厂矿企业、部队等医疗卫生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基层卫生组织的作用,通过城乡结合,分片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使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疾病监测、防病治病、急救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地方政府安排的救灾经费由市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统一安排用于扑灭疫情、改善疫区防病环境所需药品和疫苗等的购置;以及灾民医疗急救用品、药品和防病治病最急需的基本器械,物资的购置。
  各县、区要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通过红十字会或其他组织争取国内外的救灾防病资金、物资的援助和捐赠。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灾后的爱国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的方法,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病知识宣传,发动群众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大力整治“四害”孳生环境,同时,要把灾后改水改厕工作列入重建家园、移民建镇的规划中,并作为创建卫生村镇压活动的重点工作,带动灾区环境卫生的改善,预防和控制肠道传染病的流行。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灾后疾病的监测,抓好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各级政府要把灾后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维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应纳入当地政府计划,予以优先安排,保证医疗卫生尤其是防疫防病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市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督促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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