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3]43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本市防治“非典”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社会经济生活逐步恢复正常。为使本市防范“非典”工作进入常态长效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终止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沪府发(2003)2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实行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查的通告》(沪府发(2003)32号)以及相关的调整性通知和应急性措施。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调整和完善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定点医院的设置和各项相关措施;继续抓好疫情监测,并将防治“非典”的各项有效措施纳入常态管理范围。有关单位要继续科学、规范地做好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保洁工作。
口岸道口、学校、旅游等系统以及农民工的防范“非典”工作,分别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防治“非典”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的化解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本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03)3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非典”防治期间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34号)的各项规定。各社区要继续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引导社区居民弘扬守望相助、互相关爱的风气,保持社会稳定。
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和城市防灾救灾应急体系,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化管理模式,继续完善以居委会、村委会为主体的社区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
五、市政府忠告每个市民和家庭:继续保持抗击“非典”中形成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自身的文明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继续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纠正各种不良生活习惯;共同建设健康城市,争做“可爱的上海人”。
市委、市政府衷心感谢全体市民在抗击“非典”过程中所表现的强烈公民责任意识和主动参与精神,衷心感谢各地来沪人员对本市防范“非典”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并向所有为上海抗击“非典”作出无私奉献的人们表示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