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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外资审批管理处关于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汽车配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 2003-07-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外资审批管理处
发布文号:
  2003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汽车配额已下达,符合条件的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可到新虹桥大厦6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有关手续。
  为了用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配额,使这些配额充分落实到需要进口汽车自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我处调整了进口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旧车更新及出资额较小的企业申请进口汽车等的审核要求作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小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网上发布(见“通知公告”)。我处原公布的《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小汽车管理办法》即日起废止。
  另接商务部通知,排气量2500cc以下的品种,暂不发证。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外资审批管理处 20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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