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房地字[2000]7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29号),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现就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管理,保证让廉租住房各项政策落在实处。
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廉租住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准成本租金。
准成本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各项构成因素的测算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湖北省城镇公有房屋租金管理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5]9号)有关规定进行。
四、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按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在改革起步阶段,暂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变化而适当调整。
测算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如果达到或高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的70%的,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的70%核定。
五、对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确有困难的住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减免政策。
六、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退出已承租的廉租住房,未退出廉租住房的,应执行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或成本租金标准。
七、以上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