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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房字277号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有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将现行的“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计取,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收费标准为1.1‰,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为1.3‰;根据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的0.65‰计取;
  2.从事工业设备、水电安装工程及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预算人工费的1.3%计取;根据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预算人工费的0.65%计取;

  二、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和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征地管理费: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总额的1.4-2.1%计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总额的1%计取。
  2.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3.92‰计取,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2.94‰计取,2000万元以上的按2.45‰计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1.96‰计取,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1.47‰计取,2000万元以上的按1.23‰计取。
  3.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为基数计征。(1)对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其收费标准为:福州市(不含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54‰计取;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75‰计取;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宁德市、永安市按2.1‰计取;其他县(市)按2.45‰计取。(2)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0.7‰计取。(3)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其收费标准为:福州市(不含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0.54‰计取;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0.61‰计取;其他县(市)按0.7‰计取。
  4.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每份2.10元,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
  5.建筑合同鉴证费和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按合同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14‰。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收费票据的使用和收费资金管理,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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