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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交通管理证照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0 生效日期: 2003-10-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3]39号、 沪价费[2003]71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在道路运输管理表、证、凌晨、票、卡工本费项目中增加部分工本费项目的函》(沪交财(2003)118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取消道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项目下的“补发出租汽车明码标签费”二级收费项目,将二级收费项目“补办出租汽车准营证”调整为“企业经营资质证工本费”、“车辆运营资格证工本费”、“驾驶员运营资格证工本费”。
  二、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为企业经营资质证、车辆运营资格证、驾驶员运营资格证工本费的执收主体。收费对象为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或驾驶员。
  三、“企业经营资质证工本费(包括正、副本)”、“车辆运营资格证工本费”、“驾驶员运营资格证工本费(包括IC卡、驾驶员服务卡)”收费标准为每套50元。
  四、上海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支出按批准的计划核拨。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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