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3]39号、 沪价费[2003]71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在道路运输管理表、证、凌晨、票、卡工本费项目中增加部分工本费项目的函》(沪交财(2003)118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取消道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项目下的“补发出租汽车明码标签费”二级收费项目,将二级收费项目“补办出租汽车准营证”调整为“企业经营资质证工本费”、“车辆运营资格证工本费”、“驾驶员运营资格证工本费”。
二、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为企业经营资质证、车辆运营资格证、驾驶员运营资格证工本费的执收主体。收费对象为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或驾驶员。
三、“企业经营资质证工本费(包括正、副本)”、“车辆运营资格证工本费”、“驾驶员运营资格证工本费(包括IC卡、驾驶员服务卡)”收费标准为每套50元。
四、上海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支出按批准的计划核拨。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