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民防[2004]47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监管处:
为了加强对民防建设工程的依法管理,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关于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民防[2001]107号)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防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民防工程及市民防办办理核准建设手续的结建民防工程仍由市民防办委托市民防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区(县)民防办办理核准手续的结建民防工程,由区(县)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再委托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上述调整事项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凡2004年6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民防建设工程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希望各区(县)民防办抓紧时间落实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加强和有关单位沟通协调,按照有关规范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