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舟政办[200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舟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
舟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行为,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对象
(一)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事)业活动的民办单位。
(二)从事其他行(事)业活动,自愿承诺并在章程中载明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民办单位。
由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非企业单位,暂不列入登记范围。
二、业务主管单位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经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不得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登记管理机关
(一)市、县(区)两级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经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并已依法领取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与发证机关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未领取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实施最终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
四、名称规范
(一)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审核。
(二)参加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现有名称不符合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应予更正,具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改名的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五、申请登记
(一)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有关文件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
六、申请文件
(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二)依法办理简化登记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章程草案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验证有效。
(三)参加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当提交自查报告、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文、党员或党组织活动情况报告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的,还应提交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的,须提交两个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
七、章程
(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其章程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的,章程应当载明《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五、六、七、八款内容。
(三)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内容。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的条文。
八、开办资金
(一)申请个体或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根据其业务活动的需要自行申报,申报资金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申请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应当有3万元以上开办资金,并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国家及有关行政部门对行(事)业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九、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分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五个阶段。
(一)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后,由申请人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表》。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表》后,即应开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发证。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五)公告。经核准登记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