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4]2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及公安部9月14日召开的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针,整改火灾隐患,珍爱生命安全。
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总目标
遏制火灾事故高发、亡人火灾事故频发态势,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四项指数全面大幅度下降。
三、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
主要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根据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要求,“三合一”企业一并纳入此次整治范围。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的界定,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和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的候车厅、码头的候船厅、民用机场的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宿舍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三合一”企业的消防安全治理。针对“三合一”企业“停不掉,搬不走,改不了”的实际整治困难,区分情况,采取“停、搬、改、防”等措施进行整改。
五、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步骤及时间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领导小组组织检查、政府挂牌督办、验收总结等5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9月23日一9月26日)。
由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各级政府应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使之成为社会的共识。
(二)单位自查整改阶段(2004年9月27日一10月27日)。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自查要全面细致,自改要彻底,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查改情况及《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单位要同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领导小组组织检查两个阶段同时进行(2004年10月28日一11月27日)。
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并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针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对单位上报的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上报的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检查,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铁、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政府挂牌督办阶段(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时间)。
凡确认为市级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同级政府名义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跟踪督办,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警示牌标明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也要与所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验收总结阶段(2004年11月28日一12月15日)。
各地各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排查整治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问题,并认真总结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情况。同时,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治理措施不落实的情况。
各地分别于2004年10月28日前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阶段性情况,12月13日前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一)领导机制。为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杨戌标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荣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辉、市公安局副局长金裕龙、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支队长吴兰冲为副组长,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监察、教育、建设、经贸、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民政、民族宗教和民航等部门参加的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吴兰冲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各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本部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9月24日下班前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传真:87070915)。
(二)责任机制。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政府领导,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复查,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各部门督促落实、复查工作分工负责如下:
旅游部门负责宾馆饭店;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商场和“三合一”企业;
文化、广电部门负责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公共娱乐场所、网吧;
卫生部门负责医院;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
民航部门负责民用机场;
建设部门负责商住楼和临时建筑;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挂牌督办;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要发挥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对其他部门、行业火灾排查整治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安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做好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三)宣传机制。深入开展“珍惜生命、远离火灾”主题宣传和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活动,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分管和负责消防工作的领导及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工种和重点岗位的人员都要参加教育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预防火灾事故能力。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实施跟踪报道,形成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
(四)督查机制。由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带队,分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开展排查整治活动进行督查。在10月中旬分别就各地宣传发动阶段、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在11月底结合检查验收工作,就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整体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过督查,进一步督促各地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督查小组,加强对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落实工作。
(五)奖惩机制。为推动各地工作开展,市政府将综合各地督查、总体验收情况,并结合火灾事故控制情况,对各地开展此项活动进行总结评比。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严重失职,以致发生火灾甚至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按纪从严从速查处。
(六)保障机制。为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确定专人,确保时间,专门负责排查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均应设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确保工作场地。市政府将拨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款,确保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