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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7 生效日期: 2004-1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必备条件,是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执政为民”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树立透明、开放、清廉的政府形象,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机关的工作情况,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使社会公众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总体要求,将《规定》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切实抓好《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按照《规定》要求,市政府建立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规定》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各政府机关也要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明确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机关在搞好本级信息公开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下级政府机关的对口指导,协调同一属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事宜。

  三、落实工作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政府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受理信息公开申请规范公正:
  (一)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各政府机关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制定《规定》的实施方案,努力做到重点突出、内容规范、标准明确。为了方便社会公众获得政府信息,同时也为了通过具体的服务承诺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各政府机关要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机关用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等相关表格,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认真搞好信息梳理。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各政府机关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梳理时可将政府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大类。拟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保密法》的要求严格把关,对密级问题没有把握的,要及时商请保密部门审定。
  (三)认真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是政府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程序上的说明,政府信息目录主要是政府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内容上的具体说明。各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应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以供公众查询。有条件的机关可逐步编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各政府机关还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适时进行更新。
  (四)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政府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市和县(市)、区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同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场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和资料索取点,并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和复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人,要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认真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各政府机关要确定受理部门,制定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加强对受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程序,妥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公布。
  (六)及时编制年度报告。各政府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本机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书面总结,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当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1日前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分析总结。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将实施信息公开所需的经费纳入各政府机关的年度预算,切实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办公厅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将定期会同监察、法制等部门,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并适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不及时公开应公开政府信息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查处。各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要结合实际,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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