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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7-24 生效日期: 1980-07-24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近几年来,由于野外地质队职工的生活条件变化比较大,加之去年调整副食品价格后,职工的出差住勤费标准也作了相应的提高,一九六四年国劳字221号《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津贴标准显得偏低.为此,经与国家经委、财政部多次反复研究,拟对地质勘探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作适当的调整,即在国务院一九六四年规定的各类地区的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普查津贴每人每日提高四角,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提高三角.
  为了鼓励地质勘探职工到野外工作,这次调整野外工作津贴时,野外地质队的队部(包括大队部、指挥部)及其附属单位的职工,仍维持现行的津贴标准不变,不执行调整后的津贴标准.野外地质队的各勘探、普查等分队和机台、坑口、安装搬运等小组的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执行调整后的勘探津贴标准;野外队的普查找矿、区调、测绘、物化探等小组的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执行调整后的普查津贴标准.
  鉴于有的单位对一九六四年的规定在执行中有不够严肃的情况,我们意见,凡是一九六六年以来,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提高了地区类别或津贴标准的,在这次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以后,其地区分类仍应按照国务院一九六四年的规定执行;其津贴标准则应按这次调整后的津贴标准执行.凡按规定领取野外工作津贴的人员,一律不再领取出差住勤费.
  冶金、煤炭、石油、二机、铁道、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和国家测绘总局的地质队、测绘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参照调整后的津贴标准执行.建筑和勘察设计部门中从事野外勘察职工的津贴标准,可由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这次调整后的野外勘探津贴标准的精神另定,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下达执行.各部门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贴所增加的费用,均在今年已拨的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这次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一律从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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