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5]26号
市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实施前改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处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六日
关于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实施前改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处理的意见
为逐步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实施前(即1999年9月30日前)已改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9年9月30日前已改制(含破产、兼并、拆迁过程中已处理劳动关系的,下同)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其在改制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按1998年缴费标准(即每年500元)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满20年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缴费资金中,市财政给予每人补助20%。
二、1999年9月30日前已改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至2004年3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按退休当年缴费基数(1998年底前退休的,统一按1998年的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满20年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缴费资金中,市财政给予每人补助15%;改制时已享受安置费以外其他补偿的,市财政不再予以补助。
三、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实施前已改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根据《温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温政办(2004)19号)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实施前已改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均应按《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温政办(2001)22号)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救助。在职人员医疗救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并向地税部门缴纳。退休人员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其养老金中代扣。
五、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实施前已改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本意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经其原主管部门审核。
六、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2005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市财政不再予以补助,且从缴费后的第7个月起方可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保人员缴费资金中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局按实列支。
八、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