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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穗劳社养[2003]3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2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92元,番禺区和花都区分别为1152元、1257元。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现将调整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广州市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和各区(不包括番禺区和花都区)的单位以2092元/月作为按规定计算社会保险相关项目,以及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一次性优抚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等福利待遇的基数。番禺区和花都区分别以1152元/月、1257元/月作为计算基数。

  二、各县级市自行公布2002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省政府对工伤保险待遇基数的适用已作出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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