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4]109号
城区人民政府、晋城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的改革步伐,推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尽快实现我市“十五”规划中提出的“中心城市人口规模达到五十万左右”的目标,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晋市政办(2002)6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按照“十五”规划提出的中心城市人口规模达到五十万人口的要求,通过增加城市人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
(二)按照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战略要求,放开我市城市落户政策,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
(三)降低城市人口迁入门槛,积极鼓励各类人才来我市投资、发展并安家落户。
二、市区城镇户口改革的范围
(一)城区七办一镇;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在市区落为城镇户口的基本条件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有固定的住房,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住所所在地落为城镇常住人口;
(二)市区内“城中村”的农户居民就地转为城镇户口;
(三)市区规划区以外,以居(村)委计算人均耕地不足二分地的居民,就地转为城镇户口。
四、申报手续
(一)房主申请;
(二)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证明;
(三)工作单位证明(经商办实体或个体的出示营业执照或其它证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有一定年限的购房原始单据);
(五)转户人村委证明;
(六)申请人和转户人《居民户口簿》;
(七)《结婚证》。
市区“城中村”农户居民和市区规划区以外,以居(村)委计算人均耕地不足二分地的居民转户由居委会以户为单位提供转户人花名(含转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主和户主关系)。
五、审批程序
(一)市区外农业人口符合条件在市区落城镇户口的,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办理。市公安局户政处凭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手续,经网上核查和到实地调查属实后审批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手续;
(二)市区外非农业人口符合条件在市区落为城镇户口的,由城区公安分局凭有关手续审批办理;
(三)市区“城中村”农户居民和市区规划区以外,以居(村)委计算人均耕地不足二分地的居民转城镇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和城区分局凭转户人员花名册审核后,在《市区“城中村”农户居民转城镇户口审批表》上盖章,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户政处通过网上核查属实后审批,转城区公安分局就地由农户性质的《户口簿》换发为非农户性质的《户口簿》,取消签发“农转非”户口准迁证手续,最大限度地简化办户手续,为居民转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