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我区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资金分配原则,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2003年我区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方案
一、资金规模
2003年全区财政扶贫资金总额为69200万元。其中:中央分配我区的财政扶贫资金32200万元(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90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240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扶贫资金13000万元。
二、安排原则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2003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桂政办发[2003]8号)精神,2003年我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要用于重点县的原则。全区财政扶贫资金总额50%以上(中央分配广西的财政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1个原自治区定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资金分配量大体上为6∶2∶2。
(二)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的原则。全区财政扶贫资金总额80%以上用于贫困村通村委会等外公路升级改造、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重点用于贫困村的原则。安排到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按贫困村数分配到各县(市、区),适当考虑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农业人口等因素。
(四)奖优罚劣的原则。分配到县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指标,依据因素法测算并按扶贫工作好坏适当奖罚。在按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的奖优罚劣意见,对2002年度扶贫资金投向有偏差、项目实施进度慢、工程质量差、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县(市、区),扣减10%左右的指标,用于奖励2002年度扶贫工作突出的县(市、区)。
(五)到县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分配到县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以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上报的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为基本依据,核定该县(市、区)的财政扶贫资金数额。
三、项目内容
(一)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778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7483万元、以工代赈资金1962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10677万元),用于全区(不含东、巴、凤三县)贫困村以通村委会等外公路改造和沼气池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东兰、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以下简称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资金6000万元(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各3000万元),用于东、巴、凤三县通村委会四级砂石路项目建设(这三个县不再安排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三)科技扶贫项目资金4265万元(中央财政扶贫资金3642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623万元),主要用于贫困村优势产业的优质种苗培育、增效施肥技术示范推广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
(四)扶贫异地安置巩固完善项目资金56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5175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500万元),用于历年扶贫异地安置场点的巩固完善(主要是已移交当地管理的扶贫异地安置场点困难农户的种苗补助和路、水、电、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扶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2900万元(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少数民族聚居村村委会道路建设和无耕地少数民族搬迁。
(六)日援项目配套资金100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70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300万元),用于日本无偿援助“广西天湖贫困地区扶贫计划”项目配套。
(七)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庆项目资金70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补助富川、罗城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庆(每县350万元),主要用于通贫困村村委会等外公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
(八)澳援项目配套资金20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澳大利亚援助广西喀斯特环境恢复项目配套。
(九)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资金30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培训全区扶贫干部。
(十)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38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全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四、使用管理
(一)本方案分配到县(市、区)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分别调出都安瑶族自治县600万元、大化瑶族自治县 200万元、环江县200万元用于环江县扶贫异地安置场,其余全部按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桂扶领发[2002]17号文件的规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由自治区审定项目计划。
(二)以县为核算单位,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各90%以上要用于贫困村,其余资金要优先用于革命老区村和少数民族聚居村。用于通贫困村村委会等外公路升级改造的资金,要按项目实际需要足额安排,集中使用,确保安排一条,建成一条,验收一条。
(三)实行奖惩制度,对2003年度扶贫资金投向有偏差、项目实施进度慢、工程质量差、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县(市、区),2004年度将酌情扣减指标,用于奖励2003年度扶贫工作突出的县(市、区)。
(四)各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2]52号)和《2003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桂政办发[2003]8号),加强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计划的统筹协调,切实做好各类扶贫项目计划的编报工作。
附件:2003年广西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总表(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