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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我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区各市、县、乡(镇)越权设立的43项涉企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自治区各部门及市、县、乡(镇)无权自行设立涉企收费项目。各部门及市、县、乡(镇)对自行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如确有需要保留或设立涉企收费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同意或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自治区公布取消的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建筑
  1、咨询单位资格换证工本费
  二、城市规划
  2、土地抵押登记费
  3、土地规划管理费
  三、建设
  4、自来水入户费
  5、用水附加费
  6、排水设施使用费
  7、城市房屋买卖管理费
  8、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费
  9、房产抵押管理费
  10、出租车信誉保证金
  四、房管
  11、房屋买卖、租赁契约费
  12、房屋出租管理费
  13、房屋交易管理费(新建商品房)
  14、房产抵押贷款登记鉴证过程中利用经营性名目强制收取的评估费、咨询费、介绍费。
  五、公安
  15、交警执勤费
  16、驾驶员联组学习费
  17、换户口登记人员工资费
  18、城市人口入户增容费△
  19、运钞车免检费
  20、治安管理费(含特种行业和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六、工商
  21、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
  22、校办企业登记证工本费
  23、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费(不含乡镇企业管理费)
  24、工商年检合格标识工本费
  25、发放营业证照微机打证费※
  七、职称
  26、职称考试试卷费
  27、职称考试表格工本费
  八、文化
  28、文化市场管理费
  29、娱乐业管理费
  九、土地
  30、土地管理押金
  31、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费
  32、农业用地承包使用费
  33、临建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劳动、人事
  34、调资费(企业调资)
  35、人才交流费(正常调动)
  十一、卫生
  36、军队建设投资费
  十二、市容(环卫)
  37、代倒垃圾费
  38、灭蝇费
  39、卫生押金
  40、居民卫生费
  十三、广播电视
  41、广播电视设施年检费
  42、有线电视设备网络费
  十四、交通
  43、治沙管理费
  (说明:以上收费项目中,有“△”号者为1998年8月22日公安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项目,有“※”号者为财政部、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同意在1993年11月5日、12月8日,1994年7月4日三批取消,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1993年10月30日、11月25日,1994年7月24日三批取消,但各市县仍继续征收又必须重申公布取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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