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01]综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对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 二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除经济适用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为做好新规定出台后的工作衔接,市政府决定对目前拟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这项工作由市土地房产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建委、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2000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部分用地手续、尚未取得政府用地批文(红线图)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在2001年3月31日前提出项目清单及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厅将处理结果报市人大备案。今后凡未列入可继续审批项目清单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各种审批手续;违者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各相关责任人、经办人的行政责任。
二、根据《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基准地价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价格应向社会公布。为做好地价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责任单位:按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及管理权限划分,厦门岛(含鼓浪屿区)由市土地房产局负责;岛外地区分别由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负责。
(二)对协议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按照审批程序,市土地估价小组或同安、集美、杏林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经集体研究提出项目用地地价(或租金)方案后,由责任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15天,再将方案及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