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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居民身份证数码照像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3]340号
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报来《关于请求确定我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像和相片扫描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悉。向申办身份证的居民提供自愿选择的数码照像服务,方便了群众,提高了相片质量,也加强了公安机关的业务建设。经过一年的试行,群众通过自愿选择,能接受办证照像一体化服务。因此,同意你们继续收取居民身份证数码照像服务费。现将有关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我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像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次8元,各地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当地社会照像馆收取的数码照像费标准确定。如居民要求另打印数码照相相片的,可另收取打印服务费每张1元。
  二、开展居民身份证数码照像服务工作后,必须由群众自愿选择办理身份证时的数码照像业务。如群众提供的相片符合办理身份证的要求,应予以办理。需要用扫描仪对相片进行人像扫描的,可收取人像扫描服务费每人每次1元。
  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须开具税务部门印制 (监制)的税务发票。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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