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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4 生效日期: 2005-04-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5]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订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兑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要求,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的重大意义
  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省人民政府把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作为2005年为全省人民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一,是进一步抓紧抓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奖励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奖励工作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资金落实到户到人。
  3、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为配套,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平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对象
  1、农村领证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夫妇。
  2、农村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但自愿只生一个孩子,且子女年满10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
  3、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
  4、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奖励补助或养老保险。夫妇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手术、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夫妇。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具体资格确认条件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标准
  1、农村领证独生子女父母:1979年到1989年领证的每人每月2.5元;1990年至1999年以前(不含1999年)年份执行每人每月5元标准,1999年以后年份执行每人每月10元标准。奖励年限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1983年以前(含1983年)生育的至子女满14周岁止,1984年以后生育的至子女满16周岁止计算。
  2、农村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按户统计,一次性发放,每户1000一3000元人民币。具体奖励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3、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奖励:对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每户一次性奖励、补助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伤残鉴定参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被评定为五级及五级以上伤残标准施行。
  4、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奖励或养老保险:以户为单位统计,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奖励户愿意办理养老保险的,由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养老保险。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标准: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给双方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该市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鼓励各市、县按照《条例》规定,兑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农村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农村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子女死亡、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奖励或养老保险所需奖励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3∶3∶4的比例投入到位。
  2、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政府按5∶4∶1的比例投入到位。
  (二)发放办法
  1、奖励扶助资金委托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号,资金封闭运作,由省、市、县三级按各级应支付的比例拨付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拨入奖励对象个人账号,确保资金运作安全。
  2、资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后,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本县各新闻媒体进行兑现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奖励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市、县也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公安、审计、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
  (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了解各项奖励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政策界限、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变更、上报符合奖励条件对象的有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客观和真实;财政部门要做到预算到位、拨付及时;代理发放机构要做到准确及时发放。
  (四)要加强工作队伍建设,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附件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附: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昕副 省长
  副组长:安焕晓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
      郑建国 省财政厅厅长
  成 员:田惠爱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石常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蓉华 省监委副主任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维荣 省审计厅纪检组长
      何耀光 省民政厅副厅长
      梁明虎 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任建平 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安焕晓(兼),办公室副主任:梁明虎(兼)。办公室联系电话:(0351)202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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