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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对企业放弃保税货物的管理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4年第2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5 生效日期: 2004-03-01
发布部门: 拱北海关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企业放弃保税货物的管理,根据《海关法》、《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请、声明放弃保税货物的,应向主管海关提交《加工贸易及保税企业放弃保税货物申请书》(见附件1)、《加工贸易及保税企业放弃保税货物清单》(见附件2)、《登记手册》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实、全面申报放弃货物的情况。

  二、对于有走私、违规行为嫌疑的保税货物,企业不得申请放弃。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企业不得申请放弃。

  四、海关依法对企业申请、声明放弃的保税货物开展下厂核查和提取货样时,企业应予协助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五、放弃的保税货物属于国家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监销部门(见附件3)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必要时,海关将派员监督货物销毁过程。

  六、经海关审核确认企业申请、声明放弃的保税货物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有关货物。

  七、对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放弃货物,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至指定仓库,由海关、仓库人员、企业共同清点确认入库货物。如放弃保税货物不适宜运至有关仓库存放的,可暂时存放在企业仓库,并由海关和企业共同清点确认放弃的保税货物。

  八、企业申请、声明放弃在海关H2000系统备案手册项下进口的保税货物,应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分别填制贸易方式为“料件放弃”、“成品放弃”的报关单。保税区企业放弃以“仓储转口”贸易方式进境的货物,应填制贸易方式为“其他”的报关单。企业申请、声明放弃边角料或有关货物需作销毁处理的,无须填制报关单。

  九、本公告所称保税货物,是指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或无法内销、退运而申请、声明放弃的保税进口、尚未加工的剩余料件以及制成品,以及企业以“仓储转口”贸易方式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后,因故无法转口、退运和内销而申请放弃的货物。

  十、本公告自200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ОО四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加工贸易及保税企业放弃保税货物申请书
             编号:  处(关)[200  ]  号
企业填写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编码
企业留存联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放弃货物原因:
                                    年   月   日
                                     (单位印章)
海关填写
海关意见(请在选择的项目后打“√”):
1、受  理 [    ]
2、不受理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管海关印章)
备注
注:
1、企业在提交本《申请书》时,应随附《放弃保税货物清单》和《登记手册》复印件,还可提交企业认为可以证明放弃货物情况的其他资料。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主管海关加具意见后交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海关留存。
加工贸易及保税企业放弃保税货物申请书
              编号:  处(关)[200  ]  号
企业填写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编码
海关留存联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放弃货物原因:
                         年   月   日
                                     (单位印章)
海关填写
海关意见(请在选择的项目后打“√”):
1、受 理 [    ]
2、不受理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管海关印章)
备注
注:
1、企业在提交本《申请书》时,应随附《放弃保税货物清单》和《登记手册》复印件,还可提交企业认为可以证明放弃货物情况的其他资料。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主管海关加具意见后交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海关留存。
附件2
加工贸易及保税企业放弃保税货物清单
经营单位:(印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涉及
手册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重量
注:
1、本表“商品名称”栏填制保税料件名称;如属残次品、副产品的,
应填制其加工贸易原进口保税料件名称;如属边角料的,则按放弃边角料
时状态进行填制,无须折算其原进口保税料件。
2、企业在填制“数量”、“重量”栏目时应注明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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