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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宣传贯彻《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8 生效日期: 2004-12-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4年11月17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加强宣传贯彻《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尽快组织《规定》的宣贯,积极落实《规定》精神。结合今冬明春的工作,重点确保“两会两节”期间的安全。加强对本地区制造、销售锅炉单位的检查,加强对五小企业(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锅炉使用情况的检查。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消除隐患,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各锅炉制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锅炉产品的制造质量,向社会提供安全合格的锅炉产品。各锅炉安装改造及维修单位也应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保证锅炉安装及维修的工作质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常压锅炉安装或改装为承压锅炉。

  三、各锅炉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得将承压锅炉超压使用,不得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常压热水锅炉出水温度不得大于85°C,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四、经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3]505号)文即行废止。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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