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办发[2005]39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互助,支持慈善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晋办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从11月开始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扶贫济困送温暖”集中募捐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携手慈善,共创和谐”为主题,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弘扬扶危帮困、社会互助优良风尚,健全“政府倡导、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社会募捐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促进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募捐原则及捐赠款物的使用
募捐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不搞强行摊派,不在困难企业、学校、驻市部队中组织。各单位以个人和集体捐款为主,以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衣被以及其他闲置生产生活物资为辅。捐赠款物主要用于援助农村灾区、贫困地区困难群众和城市困难群体,援建灾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募集方式
县以下各单位集中募集的捐赠款物以单位名义送交本地民政部门社会捐助机构,省驻市单位和市直各单位集中募集的捐赠款物送交市社会捐助接收点(地址:中原街社会福利大厦院内,电话:2080374,联系人:柴天景)。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捐助机构及所设接收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名称、地址、电话、银行帐号等,并在辖区内的宾馆、酒店、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募捐接收箱,方便群众捐赠。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的捐赠专用凭证。
四、组织领导
“扶贫济困送温暖”集中募捐活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社会捐助工作领导组组织协调,民政部门具体实施。民政部门组织募捐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解决。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开展好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交通、公安部门对跨县(市、区)捐赠物资调运,分别凭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捐赠物资调拨单,免收车辆过路、过桥费用。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有关捐赠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募捐活动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募捐工作。各单位要扎实开展形式多样的募捐活动,把募捐活动作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争创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内容。领导干部和党团员要带头募捐,形成人人关心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各地要结合开展集中募捐活动,建立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与民间组织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五、有关要求
(一)逐步规范全市社会捐助工作秩序。每年10月在全市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集中募捐活动。市委、市政府一般不再发动其他社会募捐活动,以减轻群众负担,推动社会捐助工作的社会化、民间化、专业化。未经社会捐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扶贫济困送温暖”募捐活动之名搭车开展任何形式的募捐、集资、销售等活动。
(二)加强对捐赠款物存放和使用的管理。捐赠款物要认真核对、检查,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严禁截留挪用。做好捐赠物资的整洗、消毒、分类包装等工作,以便发放使用。捐赠款物的使用要进行公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散发宣传品、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款物分配原则、去向和使用效果。
(三)加强对集中募捐活动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精心制作主题鲜明、具有感召力的募捐活动公益广告,做好集中募捐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要大力宣传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和表彰在集中募捐活动以及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和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广泛宣传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捐助事业。
集中募捐活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捐赠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统计表(附后)连同捐赠款物一并送交社会捐赠接收点。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3日
附:'扶贫济困送温暖'募捐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参加捐赠人数 捐赠金额(万元) 捐赠衣被(件) 捐赠其他物资 主要宣传动员方式
种类 单位 数量 折款(万元)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注:1、本表由各捐赠单位汇总填写。
2、各单位将此表连同捐赠款物送交社会捐助接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