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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信息情况,提高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质量,根据上级局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税源监控对象:
各单位应将就地纳税或按比例就地预缴的国有、股份制金融保险、烟草、石油、石化、电力企业及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县级局监控对象,其中:总局、省局、市局监控的对象分别是:
(一)总局直接监控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福建兴业银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水口发电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力公司:
(二)省局直接监控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福建闽发证券公司、福建省烟草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三)市局直接监控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上市股份公司。其中:福建实达电脑股份公司、福建神龙集团股份公司、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商业银行、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路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路证券营业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福清营业部、福建省鸿宇电信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福建省鸿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福清市鸿宇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福建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省烟草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福清供电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为重点跟踪对象。
二、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报送:
(一)各单位对总局、省局、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应按季填写季(年)度重点税源监控表(表样附后),于每季后20日内(年报于次年5月10日前)通过FTP/CENTRE/所得税上报市局。
(二)对总局直接监控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各单位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116号规定,按期向市局报送:
1.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2.损益表。
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在次年5月10日前报送。
(三)重点税源企业收入分析报送。在每半年一次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的所得税税源分析中,应着重对重点税源收入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总局、省局、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要逐户进行分析。半年及年度税源分析应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前和次年5月10日前报送。
三、做好重点税源监控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收入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措施,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认真作好税源分析,把握税源动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送资料,并保证资料完整、数据准确,为组织收入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