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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6 生效日期: 2005-02-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和国家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本市公安机关停止对拍卖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年度审验证工作,但仍将拍卖行业作为特种行业列管。同时,针对近期本市拍卖行业中出现的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阻拦和威胁其他竞买人正常竞拍、恶意抗拒履行拍卖合同等垄断竞买市场、扰乱拍卖秩序,以及结伙寻衅滋事、导致拍卖会被迫中止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业治安管理,有效防止取消行政审批后管理上出现“真空”现象,切实维护拍卖行业经营秩序,市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业治安管理,有效防止取消行政审批后管理上出现“真空”现象,切实维护拍卖行业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明确分级监管要求,落实监管工作职责
  市局治安总队要加强对各级治安部门开展拍卖行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因跨区域拍卖等引发的问题。各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对辖区内拍卖行的治安管理工作。对地处偏远的拍卖行,分、县局可以指定属地派出所进行管理,但应当对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和业绩考核。公安机关对拍卖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督促拍卖行建立、健全拍品保管等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检查对有关禁拍物品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维护拍卖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日常治安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各级治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拍卖行的治安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时,民警应当持有警官证并出示由市局统一制发的治安检查证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检查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治安部门要通过治安检查,督促拍卖行严格执行如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有关禁拍规定
  拍卖行不得接受下列物品的委托拍卖: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包括执法部门委托和司法委托拍卖的财产);
  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委托人无处置权的物品和财产权利;
  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二)相关管理制度
  拍卖行应当落实下列管理制度:
  1、凭证登记制度。
  拍卖行对单位委托拍卖物品时出具的单位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委托出具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时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应当进行核对;对委托拍卖的单位名称和委托人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号码,以及拍卖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新旧程度、委托书编号等,应当按照本市统一拍卖委托合同逐项如实登记。
  2、查验核对制度。
  (1)拍卖前,拍卖行应当查验核对委托人的有关证明和拍卖物品,做到“三清四核对”。即:看清证明是否有效,问清拍卖物品来源,写清委托登记项目;核对身份证明与委托人是否相符,核对拍卖物品名称、数量是否相符,核对拍卖物是否属公安机关协查物品,核对拍卖物是否属禁止流通的违禁物品或者按有关规定需要定向拍卖的物品。
  (2)拍卖结束后,当买受人领取买受物品时,拍卖行应当查验核对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款凭证和买受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领取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买受物品,并做好登记,防止冒领。
  3、物品保管制度。
  (1)拍卖行设置的物品保管设施要牢固安全,有相应防盗报警装置。库房保管员对出入库(箱、柜)的物品应当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2)金银手饰、珠宝、文物、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存入保险箱、柜,并实行“双人双锁”和昼夜值班制度,严加保管。
  4、情况报告制度。
  (1)拍卖行在承接委托业务时,发现有公安机关协查物品、禁止流通的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瞒、包庇。
  (2)拍卖行对接受委托拍卖的物品,遇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追、吊赃物或提取证据时,应当验看执法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和有关法律文书后如实提供;对发生财物被盗等案件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辖区治安管理部门查找原因,堵塞不安全漏洞。
  5、拍卖现场保卫制度。
  (1)拍卖行应当于公告拍卖前5日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交拍卖意向书、拍卖物品清单及拍卖现场保卫工作的方案等。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治安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拍卖行提交的拍卖意向书应当包括:举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信方式、举办地具体地址、场地面积、可容纳人员数、现场人员紧急疏散通道情况、举办活动的具体时间进展表、预期参加人员数、员工和治保人员的分工责任区、对拍卖活动可能引发的不稳定苗子和应对措施,以及是否需要警方支援和指导、支援和指导警力数等内容。拍卖行应当制订对断电、爆炸、遭抢劫等紧急情况的应对处置预案。
  (3)拍卖行应当视情组织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做好现场保卫工作。对具有一定规模或者有可能引起骚乱的拍卖活动,应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派员负责指导拍卖现场的保卫工作。
  (4)有条件的拍卖行在拍卖厅、拍卖物品提货处等区域应当安装监控录象设备,并保持设备完好有效,确保在必要时能提供相关的视听资料。
  (三)治安责任人制度
  拍卖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审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2、检查治安防范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本单位的治安状况,配合公安机关对本单位进行治安检查;
  4、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5、发现治安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治安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得因承包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承包经营人在承包期间,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治安防范责任。

  三、坚持“三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对行业内发生的各类案件要做到“三不放过”:即发案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发案单位不接受经验教训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发现拍卖行有违法行为的,应如实填写《治安检查情况记录簿》,并由属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市局治安总队《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治安管理的意见》(沪公治[1993]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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