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2]139号
无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办理〈卫生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锡价费[2002]25号)悉。根据《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商省卫生厅,现就请示问题批复如下,请予贯彻。
1、关于因有效期届满,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如何收费问题
根据《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2001年施行)规定:“卫生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四年换发一次。食品摊贩的卫生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周期和《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1996年发布、施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食品摊贩因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换发新证的,可以视同新办证,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苏价费(1996)4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只收取审查费50元(含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如发证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发证的,则不能收费。
2、关于在有效期内因变更名称等内容,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如何收费问题
根据《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在证照有效期内,因食品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单位名称、生产经营项目发生变动,需要进行变更换证的,不能收取审查费,只能收取证照工本费,每套(含正、副本、表格)10元。
本批复自2002年4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