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205号
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芬欧汇川(苏州)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免征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园国税发[2002]2号)收悉。经呈报国家税务总局,现省局以苏国税函[2002]245号文批复如下:
1997年12月,德国商业银行与芬欧汇川(苏州)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贷款合同(分别为合同号600/01/1605,贷款限额10841429美元;合同号600/01/1612,贷款限额11347500德国马克;合同号471/00/1613,贷款限额5440000德国马克),三份贷款合同均由赫尔梅斯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关于德国商业银行提供上述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关于由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直接担保的银行所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在我国给予免税的规定,同意对德国商业银行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