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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5年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选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9 生效日期: 2005-03-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43号)的要求,现将2005年本市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接受普通高校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推荐对象必须是符合本市报考普通高校资格的在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市在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市(省)级或市(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在高一、高二两次或在高三年级获区县(地市级)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上述对象原则上都应予推荐;如未被推荐的,在招生录取中不再给予加分。
  本市户籍,但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户口所在区县教育部门或区县高招办提出申请。
  2、本市在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取得优秀成绩者;或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方向并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和特长者。

  二、分配原则及其推荐名额
  全市推荐优秀生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总数为3061名,占全市高三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名额分配原则上根据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按比例下达到各区县(局、公司),由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2005年各区县(局、公司)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

  三、推荐和审批程序及工作要求
  1、各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应根据各校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人数和各中学的办学质量按比例将推荐生名额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委属学校)。
  2、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推荐生名额,按科学民主的程序确定本校优秀生推荐名单:由高三年级学生和班主任推荐,年级组综合平衡,主管校长主持学校优秀生推荐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经学校审定的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名单,须在校内醒目处连续张榜公布3个工作日,在听取师生意见和接受群众的监督后再行填表,并报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学校负责填写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表》(一式3份,以下简称《推荐表》)连同获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份)一并报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每份《推荐表》均须有班主任和校长同意推荐的书面意见并签名,加盖学校公章。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校上报的《推荐表》后,应逐个验证审核,严格把关,并上网公示3个工作日。凡同意作为优秀生推荐的,加盖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并造好名册(一式4份),报市教委(基教处)核准。市教委核准后将名单上网公示。经区县(局、公司)审核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推荐学校。该推荐名额由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安排。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审核同意的本区县优秀生推荐名单汇总。
  4、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应届优秀普通高中毕业生,须持省、市或地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证书(原件)和就读学校推荐该生名单公示情况的证明材料和审批登记表(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到户口所在区县高招办提出申请。区县高招办在审核同意后,发给《推荐表》(一式2份),由考生自行填写,并由区县高招办加盖公章。区县高招办应将审核同意的优秀生推荐名单汇总并造好名册(一式4份),连同《推荐表》(一式2份)一并报市教委(基教处)核准。
  5、各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高招办在上报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名单汇总表的同时,将汇总表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数据格式以“微软Excel”为准)用电子邮件发至:jjc@shmec.gov.cn。

  四、推荐工作日程安排
  3月中旬,市教委召开各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会议,布置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工作。
  4月上旬,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内张榜公布本校推荐生名单。
  4月中旬,各普通高中学校向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推荐名单。
  4月29日前,各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本区县(局、公司)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名单,并办理好审核手续,造好汇总表,报市教委(基教处)核准。
  5月19日、20日两天由市教委集中办理各区县高招办统一上报的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核准工作。
  5月25日前,市教委(基教处)将经核准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汇总名单经网上公示后送市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并同时反馈至各区县(局、公司)。

  五、加分规定
  1、经市核准推荐的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与其他考生一样,参加全市统一的高考报名、填报志愿、考试和录取工作。
  2、经市核准推荐的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的获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在高考原始分上加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其他经核准推荐的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高考原始分上加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九日

附件:2005年区县(局、公司)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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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局、公司)     │名额│   区县(局、公司)     │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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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浦区      │ 161│     浦东新区     │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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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湾区      │ 71│     金山区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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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汇区      │ 231│     松江区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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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区      │ 156│     青浦区     │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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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安区      │ 87│     南汇区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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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区      │ 224│     奉贤区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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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闸北区      │ 172│     崇明县     │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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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虹口区      │ 201│     农场局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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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浦区      │ 256│      大屯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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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行区      │ 149│      梅山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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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山区      │ 153│      鲁中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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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定区      │ 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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