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调整厦门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0 生效日期: 2002-09-20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门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遏制重特大火灾,切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六条和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十三 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世贸中心”等134个单位为厦门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实施监督,确定“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 等1666个单位为市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辖区消防大队监督。凡未列入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均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监督。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各有关单位都应当认真履行《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和分工依照《消防法》的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个单位的消防安全,确保我市的繁荣与稳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