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国税发[2002]427号
新税制实施已有八年多时间,其间,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完善,较早出台的一些政策已停止执行。我市原先结合实际提出的一些贯彻意见、制定的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因政策变化或新办法的实施而失去效力。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为契机,为更好地实现依法治税,规范我市国税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关于我市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的通知》(榕国税发[2001]361号)文已公布了第一批停止执行的文件(条款),现将第二批(见附件)停止执行的文件(条款)予以公布,希知照。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
文件名称 停止执行条款 停止执行原因
榕国税流[1995]10号关于进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信 全文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
函协查工作的通知 解答之二〉的通知》(国税函
[2001]660号)替代
榕国税流[1996]161号关于出 已被省局关于印发《出口供货
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若干具
第一条 、第二条、 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闽国税发[2001]89号)等新
政策替代
榕国税流[1996]376号关于进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一步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管
第四条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
理的通知 解答之二〉的通知》(国税函
[2001]660号)替代
榕国税流[2000]214号关于做
好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第三条 按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执
征税工作的通知 行
榕国税发[2001]462号关于加
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管
第五条 改按该文第四条执行
理工作及调整增值税税款预
储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