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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委员会:.
现将国营五一一厂革委会《关于由南航、北航毕业分配来厂的工农兵学员的工资待遇请示报告》转给你们,请你们研究处理。
我们认为,原为复员退伍军人的工农兵毕业生,即他们在复员退伍后直接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后的工资问题,在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以前,如果按你省暂定的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的工资标准执行,低于一九六七年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文件中第二项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定级的工资时,则应按382号文件中此项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定级工资的规定执行。按上述精神改定的工资,从批准的月份起执行。
原为复员退伍军人的中等专业学校工农兵毕业生,他们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也应按上述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