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商569号
永安智胜化工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对第四季度化肥生产用电给予优惠的请示》(永智[2002]58号)悉。鉴于省定你司2002年化肥生产优惠电量8426万千瓦时已全部用完,继续生产必须使用大工业电价,电价成本过高,企业确实无力承受,将被迫停产。为鼓励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同时,也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发电能力,达到共赢目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研究,同意对永安智胜化工有限公司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实行适当优惠,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永安智胜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化肥生产用电3600万千瓦时实行优惠电价,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3741元;省电力有限公司按0.073元/干瓦时(免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取输电费用。
二、上网电价为0.2741元/干瓦时,按“三公”分配电量原则,具体分配给后石电厂1762万千瓦时、华能福州电厂1370万千瓦时、嵩屿电厂587万千瓦时、恒发电厂98万千瓦时。届时请各电厂派员到省电力有限公司签定有关上网电量收购协议。
三、省电力有限公司按上述电价和输电费用进行结算,差额部分全部纳入省电网电价空间。
以上批复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