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人[2005]86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才中介服务企业改变住所后,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经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中介服务企业改变住所,应当先向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地址申请书;
2、企业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房产使用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附产权证复印件),住宅性质用房应办理“居改非”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
4、《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市人事局审批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区(县)人事局审批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区(县)范围内变更住所的,向负责审批的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受理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在决定后10日内作出批复并换发新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许可证编号不变。
区(县)人事局审批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跨区(县)变更住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新址所在地区(县)人事局受理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在决定后10日内作出批复并换发新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许可证重新编号。原址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应当注销原许可证号,并将企业档案转移到新址所在地区(县)人事局。
三、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应当在领取新的许可证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四、人才中介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人才中介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