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8 生效日期: 2005-06-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5]4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