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财综复字[2002]416号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办理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申请函》(鄂通信局函[2002]1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由通信行政管理部门收取。
二、通信行政管理部门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通信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收费的,应下发委托书,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收费部门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搭车收费。收费收入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