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龙计价商[2003]44号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及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商6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和省物价局批复我市各县(市、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经研究,现将我市各县(市、区)农村电网维护费及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我市各县(市、区)电力公司直供营业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分别为:新罗区0.122元/千瓦时,漳平市、永定县、武平县、连城县0.13元/千瓦时,上杭县、长汀县0.15元/千瓦时。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免征问题按闽价[2002]商661号文中“二”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