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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用氧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1 生效日期: 2002-12-20
发布部门: 十堰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十价费[2002]215号
市城区各有关医疗单位:
  按照国家对医疗用氧技术指标的要求,我市医疗单位从2001年起已全部使用氧气。根据医用氧气成本和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现将重新核定的医用氧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用氧气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本标准为暂行收费标准,自2002年12月20日起执行。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出台后,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附:医用氧气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医用氧气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创面治疗  塞.面罩等。
  加压给氧  一次性鼻导管.鼻  元/小时  5
  塞.面罩等。
  高压除外).舱内吸氧用面罩.头
  罩和完全防护措施.舱内医护人员
  监护和指导;不含舱内心电.呼吸
  监护和药物雾化吸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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