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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7 生效日期: 1997-08-07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7]661号
海口海关; 
  现将财政部《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195号)转发你关,请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规定,向财政部补报今年1--6月份海口罐头厂进口马口铁应返还税款情况,并将汇总表抄送总署关税司。同时请你关对该厂欠税认真清理,届时下达的返还税款首先用于抵顶欠税,多余税款予以退还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政字[1997]195号(略) 
  抄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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