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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价格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9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3]服175号
省邮政局:
  你局闽邮政[2003]局函字8号函悉。我局曾于2002年2月核定了邮政特快送款业务试行收费标准,鉴于该项业务在省内已开办一年的实际情况,为适应市场需要,使用户更方便、快捷地收到汇款,经研究决定,对你局提供的特快送款业务服务价格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是指各地邮政局根据“邮政取款通知单”上收款人的地址、姓名,与收款人签定《用户使用邮政特快送款服务协议》后,按照特快专递时限的要求,将汇款直接送上门兑付给收款人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一项特快专递业务。
  二、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如下表:
  上述基准价的上浮幅度为10%,下浮不限。各地邮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
  三、对开展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规定如下:
  1、邮政特快送款业务应严格按照你局下发的《福建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在开展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前要事先与用户签定《用户使用邮政特快送款服务协议》,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用户使用“特快送款业务”。特快送款业务应严格执行投收直接相见,汇款直接投交收件人本人,不得由他人代收,确保特快送款业务的安全。
  3、各地在开办特快送款业务服务时,必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投递时限和服务质量。
  上述价格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价[2002]服53号)所制定的该项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延至20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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