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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市属有关单位2003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排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6 生效日期: 2003-04-06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3]3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2]39号ぉ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03]3号ぉ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3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社会统筹计划指标下达给你们(各单位的统筹计划见附表ぉ。此计划指标用于政府指令性安排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对象,各单位的退伍子女、配偶不得占用统筹计划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 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要求,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予以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人平10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任务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将取消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双拥先进单位'资格,并依据《兵役法》的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或予以处罚。
二OO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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