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6]9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经费由需要建队的企业或镇、村承担的,负责本单位或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国家及现役消防部队编制以外的消防队伍,主要包括各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以下称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或撤销,应经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同意后报市公安消防局审核,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批准。公安专职消防队由镇(区)公安分局统一管理,企业专职消防队由企业自行管理,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业务指导和调度。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镇(区)和单位的灭火救援工作。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镇(区)和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负责镇(区)和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担负镇(区)和单位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
(四)接受市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调度,参与其他镇(区)或企业单位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 尚未设立公安现役消防队的镇(区)应组建公安专职消防队,下列企业单位应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二)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现役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当地公安现役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企业数量多且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
第六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应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营房、人员、车辆和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应按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
公安专职消防队按以下三类标准建设:
(一)一类公安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25人,设置4个战斗班,建立独立营房,设置办公室、接警值班室、干部宿舍、战斗班宿舍、车库、器材室、娱乐室、图书室、会议室、学习室、卫生室、食堂和综合训练塔、训练场及百米障碍跑道,装备1台大功率泡沫水罐车、1台水罐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1台举高车或高喷车,配备必需的常规器材、特种器材,队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
(二)二类公安专职消防队: 队员不少于20人,设置3个战斗班,建立独立营房,设置办公室、接警值班室、干部宿舍、战斗班宿舍、车库、器材室、娱乐室、图书室、会议室、学习室、卫生室、食堂和综合训练塔、训练场,装备1台泡沫水罐车、1台水罐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1台举高车或高喷车,配备必需的常规器材、特种器材,队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
(三)三类公安专职消防队: 队员不少于20人,设置3个战斗班,建立独立营房,设置办公室、接警值班室、干部宿舍、战斗班宿舍、车库、会议室、食堂和训练场,装备1台泡沫水罐车、1台水罐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配备必需的常规器材、简易破拆工具,队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
第七条 公安专职消防队应配备公安民警担任正副队长和指导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队长和指导员人选应经市公安消防局考察,镇(区)公安分局任命。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经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执勤。
第九条 镇政府或企业单位为专职消防队伍的用人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招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身高在165厘米以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四)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法纪观念。专职消防队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听从命令,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健全学习、训练、生活、执勤、备战等各项规章制度。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要严格队容风纪和一日生活制度,穿戴全市统一的公安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佩戴肩牌、领花和帽徽,并根据季节变化,统一着装。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执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备条令》和专职消防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训练规定、大纲、计划,制定执勤训练方案,积极参加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要建立健全执勤制度,实行昼夜24小时执勤值班制度,建立值班交接登记,积极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配备专用火警电话、无线电基地台、车载台及手提对讲机等通讯设备。公安专职消防队并入市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统一接处警,并与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实现无线通信网络连接。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保障消防器材装备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扑救本单位火灾事故,应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迅速有效扑救火灾,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时,应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挥调度。
第十八条 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辖区专职消防队的队伍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各镇(区)应将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和日常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企业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实行专职消防队建设税费优惠政策,减免地方消防车辆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中耗损消防器材装备、灭火剂、燃油等,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 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二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保障高危职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原则,保证高于本地区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企业专职消防队实行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享受夜餐费、加班费、执勤训练补贴和火场误餐补助费。
专职消防队员所在单位要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事宜。
第二十三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享有国家现役消防部队的带薪休假待遇,休假期间享受在职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以及执行公务中受伤、致残或死亡,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伤保险法规或伤亡抚恤规定给予赔偿和抚恤,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应申报革命烈士。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有计划地培养两用人才,为队员离队安排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专职消防队员达到最高服役年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企业单位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在业务训练、考核、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