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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 2006-10-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6]9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经费由需要建队的企业或镇、村承担的,负责本单位或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国家及现役消防部队编制以外的消防队伍,主要包括各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以下称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或撤销,应经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同意后报市公安消防局审核,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批准。公安专职消防队由镇(区)公安分局统一管理,企业专职消防队由企业自行管理,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业务指导和调度。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镇(区)和单位的灭火救援工作。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镇(区)和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负责镇(区)和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担负镇(区)和单位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
  (四)接受市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调度,参与其他镇(区)或企业单位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   尚未设立公安现役消防队的镇(区)应组建公安专职消防队,下列企业单位应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二)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现役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当地公安现役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企业数量多且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

    第六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应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营房、人员、车辆和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应按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
  公安专职消防队按以下三类标准建设:
  (一)一类公安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25人,设置4个战斗班,建立独立营房,设置办公室、接警值班室、干部宿舍、战斗班宿舍、车库、器材室、娱乐室、图书室、会议室、学习室、卫生室、食堂和综合训练塔、训练场及百米障碍跑道,装备1台大功率泡沫水罐车、1台水罐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1台举高车或高喷车,配备必需的常规器材、特种器材,队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
  (二)二类公安专职消防队: 队员不少于20人,设置3个战斗班,建立独立营房,设置办公室、接警值班室、干部宿舍、战斗班宿舍、车库、器材室、娱乐室、图书室、会议室、学习室、卫生室、食堂和综合训练塔、训练场,装备1台泡沫水罐车、1台水罐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1台举高车或高喷车,配备必需的常规器材、特种器材,队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
  (三)三类公安专职消防队: 队员不少于20人,设置3个战斗班,建立独立营房,设置办公室、接警值班室、干部宿舍、战斗班宿舍、车库、会议室、食堂和训练场,装备1台泡沫水罐车、1台水罐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配备必需的常规器材、简易破拆工具,队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

    第七条   公安专职消防队应配备公安民警担任正副队长和指导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队长和指导员人选应经市公安消防局考察,镇(区)公安分局任命。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经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执勤。

    第九条   镇政府或企业单位为专职消防队伍的用人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招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身高在165厘米以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四)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法纪观念。专职消防队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听从命令,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健全学习、训练、生活、执勤、备战等各项规章制度。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要严格队容风纪和一日生活制度,穿戴全市统一的公安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佩戴肩牌、领花和帽徽,并根据季节变化,统一着装。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执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备条令》和专职消防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训练规定、大纲、计划,制定执勤训练方案,积极参加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要建立健全执勤制度,实行昼夜24小时执勤值班制度,建立值班交接登记,积极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配备专用火警电话、无线电基地台、车载台及手提对讲机等通讯设备。公安专职消防队并入市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统一接处警,并与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实现无线通信网络连接。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保障消防器材装备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扑救本单位火灾事故,应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迅速有效扑救火灾,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时,应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挥调度。

    第十八条   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辖区专职消防队的队伍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各镇(区)应将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和日常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企业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实行专职消防队建设税费优惠政策,减免地方消防车辆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中耗损消防器材装备、灭火剂、燃油等,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 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二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保障高危职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原则,保证高于本地区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企业专职消防队实行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享受夜餐费、加班费、执勤训练补贴和火场误餐补助费。
  专职消防队员所在单位要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事宜。

    第二十三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享有国家现役消防部队的带薪休假待遇,休假期间享受在职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以及执行公务中受伤、致残或死亡,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伤保险法规或伤亡抚恤规定给予赔偿和抚恤,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应申报革命烈士。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有计划地培养两用人才,为队员离队安排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专职消防队员达到最高服役年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企业单位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在业务训练、考核、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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