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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远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中介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2003]42号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远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中介服务收费的请示》(宜价服字[2003]72号)悉。通过一年来的试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土地转让交易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代理服务收费,按不超过一个月租金5%一次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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