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通委发[2002]17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0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全党、全社会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稳定就是生产力'、'社会治安是第一投资软环境'的意识,切实增强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奋发有为的姿态、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安全的治安环境、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二、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定期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增加必要的工作力量。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经费列出专门预算,从经费上予以保证。
三、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挂钩。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工作实绩时,应征求所在地区、部门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要认真贯彻省、市五部门制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末位警示暂行办法》,对综合治理工作后进的地区和单位,实行末位警示诫勉制度,促其整改。进一步加大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和实施一票否决的力度,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要实行责任查究,该一票否决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要进一步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兑现奖惩,表彰奖励真抓实干、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要通过严格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把综合治理各项责任制落到实处。
四、扎实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大力开展隐蔽战线斗争,深化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打击涉恶涉黑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经济犯罪。要加大整治治安重点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的力度,限期改变治安面貌。政法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保持对各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要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打击的实效性。
五、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密切关注、深入研究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要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满腔热情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尽可能地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要明确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定期研究分析、定期报告及检查督导等工作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预案,一旦发生,能依法果断处置,避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
六、严密治安防控体系。针对社会治安的新特点,按照严密防范、规范运作、快速反应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10报警服务台为龙头,治安卡口控'点',交巡警控'线',派出所、保安和群防群治力量控'面'的治安防控体系,全面落实'人防、设施防、技防'措施,把防范的触角向基层延伸,向治安复杂地区延伸,不留防范空白点。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在治安管理和防范中的作用,提高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的科技含量。严控入室盗窃、盗抢机动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努力把可防性案件压降到最低限度。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七、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创建活动。着力搞好治安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地区和单位的创建,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城镇以社区居委会为创建单位,把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群众关心的问题入手,重点抓好压降可防性案件工作。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逐步加大科技创安的工作力度;老城区要因地制宜,把群防群治工作渗透到街头巷尾。农村以村为创建单位,积极开展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活动,推动安全创建进村入户,落实到位。安全文明单位的创建要向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延伸。丰富创安内涵,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市场、安全文明校园、无毒社区等工作。对创安达标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对达标后工作滑坡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摘牌,确保创建质量,巩固创建成果。
八、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房管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把管理、教育、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员的整体素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人员流出、流入地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保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加快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网络。暂住人口登记率不低于90%,暂住人口发证率和房屋出租户治安责任书签订率不低于95%。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分类管理、房屋出租户分层次管理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流动人口集中住宿、集中管理的做法。社会各方面要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要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临时居住点的管理,加大对旅馆、浴室等场所的治安管理力度。民政、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收容遣送工作。要巩固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设,探索新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九、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认真执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衔接管理办法,将帮教工作向后、向前延伸,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失控现象。加快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和健全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帮教工作。着重做好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的防范、管理、控制和帮教工作,对人户分离的对象,要抓好'双列管,两头包'措施的落实,努力减少重新犯罪。帮教率不低于95%,重新犯罪率控制在6%以下。维护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各种合法权益,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就学不得歧视排斥。想方设法广开就业渠道,鼓励自谋职业。同时,要采取措施,做好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以及保外就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十、加强法制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德育课程,落实计划、课时、教材、教师,改进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重点做好有不良行为学生和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严格执行中小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其他各类学校也不要轻易将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推向社会。继续深化派聘法制副校长工作。城市街道要成立青少年工作办公室,选聘教师任办公室负责人,发挥社区在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中的作用。要继续深入开展'希望工程'、'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青年卫士'等活动。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查禁淫秽色情活动和各种非法出版物,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十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乡镇(街道)综治办人员应实行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综治委双重管理,并视同基层政法干警给予岗位津贴。要大力加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的领导班子建设,村(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基层治安稳定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基层党政领导和政法、综治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城乡基层。
十二、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建立多种形式、专群结合的群防群治队伍,广泛开展企地联防、区域协作联防、城乡联防、警民联防、专职联防和义务联防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治安防范工作。农村乡镇专职保安联防人员的配备数不低于总人口的万分之三,市区及县城镇不低于万分之五。多渠道地筹集群防群治经费,除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外,各地应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
十三、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要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认真执行例会制度、述职制度、治安形势通报和督查督办等制度。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尽职尽责,定期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述职,报告工作情况。要建立成员单位工作联系点制度,加大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促进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的形成。
十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要各负其责,认真抓好本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应尽的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
20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