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8 生效日期: 2002-09-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扬价服[2002]264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物价局:
  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乱收费的势头基本得到了遏制。但最近市区仍有部分驾驶员向有关部门上访、投诉,反映涉及出租车的收费问题。为此,市有关部门对市区出租车收费进行专项调查,市政府55次常务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市区涉及出租车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立即取消、降低和合并有关收费。
  (一)降低各出租汽车公司企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原1000 元/月以内,降为600元/月以内,副班管理费为80元/月,电台费50元/月以内,超过上述标准的立即降下来,低于的不得提高。
  (二)取消、降低和合并如下收费项目和标准:
  1、取消由车站综治办收取的2400--2500元/年的西站进站泊位招标费。
  2、取消由广陵公安分局福运门派出所收取的1元/次的车站进站费、40元/月的世纪星浴城停车候客费。
  3、市客管处客运职介所收取的职介成功费由53元/次降为30元/次。
  4、市驾驶员协会会费60元/年降为30元/年;市个体工商协会会费1000 元/年降为400元/年,并明确上述协会应自愿加入,自愿交纳会费,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在年审或执行公务时收取。
  5、现行由驻地派出所向出租车公司收取的2000--3000元/年的治安联防费和市交巡警五大队向驾驶员个人收取的120元/年的出租汽车治安联防费合并,只能向出租车公司或出租车驾驶员一方收取,不得重复收费,具体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文执行。
  (三)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培训及收费。省物价局苏价工[2002]292号文明确“谁主管、谁培训发证、谁收费”,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已经由市建设局客管处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持证向市交通局运管处换领交通部的上岗证,并缴纳工本费,标准由我局核定。今后出租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由市建设局客管处会同市交通局运管处联合组织。具体收费标准报我局重新核定。

  二、由于出租车行业是一个特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应对市区出租车行业风险抵押金进行统一规定。承包车主(驾驶员)应一次性向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5000元。车主退出经营公司时,除事故抵用和违章罚款外,应全额退还。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为落实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措施所提供的指定性商品(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我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对其中重要的商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政府同意。各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加价销售或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垄断经营。出租车公司按照出租车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落实汽车运营管理措施而替车主(驾驶员)代办的纳税、保险、交费、处理事故和汽车配备商品等,应本着按实代收代交,不得从中牟利或另收服务费用的原则进行。公司代办服务所需间接费用支出,从公司收取的企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四、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件要求,对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检测,车管部门新车自购车之日起一年内免于检测和收费,第二年度起由每年检测两次减少为每年检测一次;交通部门对二级维护后进行的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按最高不超过150元的标准收取,对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二级维护(含综合性能检测)及收费每年只能进行一次,并在有关证件上签注检测有效时限和加盖主管机关印章。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为依据,不得另行检测收费,违反上述规定,应作为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查处。

  五、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出租车行业是一个特殊社会群体,流动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涉车收费直接影响驾驶员和车主的经济利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宣传和公示;各出租车企业要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列入经营合同,与驾驶员或车主签订协议,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和有关规定,对本部门涉及出租车收费进行自查,对明确取消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宣布降低或合并的要立即按新的规定实施,对明确重新核定标准的,要如实申报成本资料,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

  七、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精神,抓好本地涉及出租车收费的监管。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