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盐市价发[2002]13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收费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盐市价发[2000]103号)下发以来,各地能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发放程序发放《收费许可证》,有效地规范了收费许可行为,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为使物价部门发证行为更趋规范化,我们结合收费管理工作实际,对《收费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市(收费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收费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收费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许可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盐城市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收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发放《收费许可证》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实行委托收费的,由具有收费资格的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协议,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凭委托协议,并根据委托收费时间长短向委托方增发《收费许可证》副本。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放《收费许可证》必须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批准执业的文件。下列文件不得作为发放《收费许可证》的依据:
(一)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单方下发的涉及收费文件;
(二)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越权或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包括政府纪要以及领导人的会议讲话等;
(三)《物价公报》、《盐城价格信息》以外的新闻媒介上登载的有关收费文件。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即办理,最长不得超过10日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0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实行微机发证。如没有利用微机发证的,在紧接末项的空行内加盖“截止”印章。
第七条 发放《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应在“发证机关”处加盖钢印,不得加盖其它印章。副本内页应详细标明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原则上不得使用“详见文”等文字。为明确责任,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等也应如实填写。
第八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增减或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收费单位,收费单位提供的变更《收费许可证》的资料齐全,应在5日内办结,并注明具体的执行日期,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九条 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结束后,应统一填写“××年度已检”,并加盖“××物价局收费年检专用章”。新增、变更、注销、截止印章由市物价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条 收费单位因故停止收费的,必须收回《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同时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建立《收费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情况互审制度。互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互审内容包括:发证程序、发证依据、收费年审、统计报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 每季度末,应如实统计上报《收费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三条 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第十四条 发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发证单位和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经办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一)不按规定程序发放《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项目、标准的增减或变更未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收费许可证》发放、变更依据不足,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又未能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的。
(四)擅自为有关单位补办《收费许可证》手续,特别是在受到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查究以后补办的。
第十五条 建立《收费许可证》发放登记簿,其中包括:收费单位、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收费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地址、电话号码及领证人等。
第十六条 发证单位应建立收费管理档案(含临时《收费许可证》)。收费档案要分户 (或分系统)建档,集中存放。档案资料必须齐全,主要包括: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收费项目变更或注销的有关材料、收费审验及其它相关材料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