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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政企分开的总体要求,近年来,我省交通部门加快了公路、航道养护体制的改革,在培育公路、航道养护市场及养护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现行养护体制仍然不适应公路、航道事业的发展要求。为了加快全省公路、航道机构事企分离和公路、航道养护企业的改制步伐,推动交通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省政府决定将各市公路、航道机构省级国有资产划归属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全省各市公路、航道机构及其所属企业的省级国有资产划归属地管理,同时其债权、债务一并随之转移。以2002年6月30日帐面资产为准(清单见附件),签订协议,办理划转手续,2002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此项工作。
二、对划归属地管理的国有资产,各市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管职责。要加强登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今后市公路、航道管理机构如形成新的经营性资产一律进行属地登记管理,不再产生新的省级国有资产。
三、推进全省公路、航道机构事企分离和企业改制,在事企分离、企业改制过程中,特别是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各市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交通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路、航道机构职能转换和管理方式的改革,切实强化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公路、航道养护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努力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公路、航道通行条件。
附件:1.全省公路机构国有资产及其所属企业一览表
2.全省航道机构国有资产及其所属企业一览表(略)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