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3]51号
镇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十五”期间调整镇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请示》(镇价处[2001]第322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至“十五”期末,城市居民用水到户价格每吨提高0.55元(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其中,含税基本水价每吨提0.53元,水资源费每吨提0.02元。其它用水价格按现行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具体实施方案及出台时间由你局报市政府决定。
二、进一步规范水价构成。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原价外征收的水厂建设费相应取消。城市供水到户价格具体构成为: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省水处理专项费用。各地必须严格按省规定的价格构成执行,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你市所辖的各县(市)城市水价调整方案,由你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你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以缓解城市供水提价给困难用户带来的影响。
五、自来水是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其价格的变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你市要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六、你局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特此批复。